关于做好2016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类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5日       来源:      阅读:2616次

 湘经信中小企业服务〔2015〕592号


  各市州经信委、财政局,省直管县经信局、财政局,省属担保机构:

  为鼓励担保机构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企〔2015〕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2016年湖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类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2015年度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补助,对担保机构在国家、省级重点贫困县、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倾斜。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2015年度为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

  对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的担保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二)申报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的再担保机构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三)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毕并已通过验收。已获得相关支持的担保机构不重复支持。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企业单户业务在1500万元(含)-500万元,按照不超年日平均担保总额的0.2%给予补助;企业单户业务在500万元(含)-100万元,按照不超年日平均担保总额的0.5%给予补助;企业单户业务在100万元及以下,按照不超年日平均担保总额的1%给予补助;业务补助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一类地区补贴系数为0.8%,二类地区补贴系数为1%,三类地区补贴系数为1.2%。贫困地区划分详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一般责任保证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05%给予补助。企业单户1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风险比例分担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1%给予补助;500万元(含)以下的风险比例分担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日平均再担保总额的0.2%给予补助。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

  对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


  四、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一)项目入库管理。正常开展业务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于2016年2月5日前登录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www.smehn.cn),在首页上点击“担保信息报送、项目管理系统”;也可在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www.hnjxw.gov.cn)首页上点击“办事服务”,进入“办事服务”页面,在该页面右下方“在线服务”点击“担保信息报送系统和项目管理系统”。 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各市州经信委、省直管县经信局审核后上报。省经信委根据担保机构所报信息进行项目入库管理。

  (二)项目申报。各市州、省直管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公开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入库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注册地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同时,登录“湖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或“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认真填报项目相关信息,确保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项目审核。各市州、省直管县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项目审核,对项目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四)项目上报。各市州、省直管县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2016年4月6日前将本地申请项目报告和项目资料(各1份)分别报送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同时抄报市州经信委、财政局。


  五、项目管理

  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将对项目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对往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虚报担保业务骗取财政资金、财务管理问题严重的担保机构,将取消三年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资格;对违纪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省经信委中小企业服务指导处联系人:

  何 军 0731-88955539

  孙 丹 0731-88955536

  省财政厅金融与债务处联系人:

  陈 莉 0731-85165321。


  附件: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项目申报的担保机构需按以下要求提供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两份)。项目资料封面、申请表由项目管理系统生成打印,主体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担保业务项目申请表(系统下载);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4、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原件);

  5、经审计的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6、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

  7、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上年度担保业务情况汇总表(系统下载打印);

  8、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9、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详细版);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1、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再担保业务项目申请表(原件);

  2、《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4、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原件);

  5、经审计的再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6、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

  7、中国人民银行出具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详细版);

  8、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协议书;

  9、纳入再担保体系担保机构担保业务汇总表(原件);

  10、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11、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三、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补助项目

  1、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补助项目申请表(原件);

  2、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3、项目建设的技术开发文件、验收报告、运行情况、工作总结等材料;

  4、购买配套设备及服务的合同和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5、其他需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