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2014年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技术节能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来源:      阅读:551次


各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工业节能和清洁生产工作,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46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1〕4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支持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奖励项目以及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一)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列入省经信委第二批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范围的企业,实施的能耗在线监测或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开展第二批全省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4〕12号)。
(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列入省经信委2014年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湘经信节能〔2013〕646号)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企业必须于2014年5月15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省经信委提交审核报告),以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2013年通过省经信委批复(湘经信节能函〔2013〕518号)并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项目。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所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要业务;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3、服务对象必须是本省工业企业;
4、项目必须在2013年签订合同并已经开工建设,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下同)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多个项目打包的年节能量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含);
5、项目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节能量奖励项目。企业实施工业锅(窑)炉改造、电机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符合《湖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企业申报的节能量奖励项目必须是在建或拟建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且应符合下述条件:
1、按照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项目年节能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下、3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4、项目单位改造之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5、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环评批复文件或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
6、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查;
7、项目改造资金落实。
属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改造资金难以落实;
2、项目单位已列入国家淘汰目录;
3、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4、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5、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劣质能源以及生物质能源替代燃煤或掺烧;
6、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
7、项目单位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台账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账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8、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9、项目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五)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项目,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及节能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等。
二、申报条件
除须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单位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3、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
4、项目必须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
5、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具有相应能力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三、申报程序
1、中央在湘企业直接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并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同时抄送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2、市州企业及非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市州经(工)信委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申报。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3、省直管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经(工)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组织申报。县市经(工)信局、财政局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并抄报所在市州经(工)信委、财政局。
四、申报要求
1、申报资料提交方式。节能项目实行网上申报,不接收项目单位纸质申报资料。项目单位必须通过《湖南省“四千工程”项目库管理系统》(网址:http://61.187.56.42:8080/sqgc/login.xhtml)中的《四千工程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或《湖南省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68.30.70:28889/mainPage.jsp)填报并提交《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模板详见附件1)。
2、上报文件要求。各市州以及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应按照相应的项目申报系统和资金申报系统审核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中央在湘企业直接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省直主管部门应将联合上报文件、《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及单个项目的《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节能项目申请表》(资金申请报告中的第2项,须加盖经信和财政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公章)分别报送省经信委3份、省财政厅1份,同时将申报项目汇总表电子版报省经信委。
3、申报时间要求。各市州以及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财政局应做好沟通衔接工作,上报文件截止日期为4月10日(以邮戳时间为准),并确保所申报项目在4月15日前通过“四千工程”项目申报系统入库和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审核。
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经(工)信委(局)要积极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控制申报项目数量,确保项目质量,使节能资金更加有效地发挥引导扶持作用。
 
省经信委通讯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路467号;邮编:410004;联系人: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殷立科、周自卫;电话:0731-88955373;电子邮件:sjmwzyc@163.com。
 
省财政厅通讯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邮编:410015;联系人:省财政厅企业处刘天学;电话:0731-85165299;电子邮件:zxy176@163.com。
 
《“四千工程”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操作咨询请致电0731-88922633。
《财政企业项目资金管理系统》操作咨询请致电0731-82655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