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7日

来源: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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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省市垂直管理有关单位:

《衡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衡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和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物资供应保障,帮助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

(一)积极支持复工企业协调落实必要的防护物资,特别是口罩和消毒液等,确保广大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县科工信局、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

(二)建立衡山县生产资料信息平台,促进产业链对接,消化企业产品库存,同等条件下鼓励企业采购本地原材料。(责任单位:县科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加强物流服务,开辟运输绿色通道,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原材料运输需求。(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加强专业防疫指导,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效

督促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制定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全面落实员工排查体温监测、清洁消毒、通风换气、垃圾处理等措施,提供防控工作要点,支持防控知识宣教,确保企业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前提下安全有序组织生产。加强对食堂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县科工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疾控中心)

三、支持企业用工稳岗,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题

对用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人社部门协助企业拓宽用工渠道,稳定企业用工。对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同)、符合稳岗返还条件的参保企业,经企业申请,可退还企业及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金的60%。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积极组织春风行动,搭建线上线下招聘平台,依照政策加大技能培训补贴力度,解决企业用工难问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四、支持企业降低成本,切实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一)引导降低房租成本。在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厂房)的企业,第1个月房租免收,后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城建投公司)

(二)依法减免企业税费。对因疫情原因,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其应缴实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最高按100%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及时辅导落实好普惠性减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上级部门获取的用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部分作为不征税收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三)依法延期缴纳税费。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纳税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税款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四)加快兑现惠企政策资金。科学调度财政库款,优先兑现拨付中小企业各类财政性奖补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县金融服务中心要积极对接县内金融机构,确保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落实。县内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应予以展期或续贷。(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衡山支行)

六、加大帮扶力度,为企业提供保姆式服务

(一)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企业,可根据其需求提供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因疫情影响合同履行产生法律诉讼的,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团队,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二)加大企业帮扶力度。督促各帮扶单位对复工复产企业积极进行帮扶,解决企业实际困难。(责任单位:县帮扶办)

(三)加强生产安全服务。督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对照各自行业领域,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指导服务。做好重大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工作,完成职工健康监测,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等工作。(责任单位:经开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3个月。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衡山县遵照执行。本政策措施中中小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