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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5日 【阅读次数:1703次】 来源: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登记号:HSDR-2017-01010                                                                                                         文号:山政办发〔2017〕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相关单位,省市垂直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10月30日
县商务粮食局解读《衡山县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衡山县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 
为加快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应用,壮大电子商务产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3〕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扶持 
县财政安排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一)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配套资金及奖励 
1. 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一家知名电商企业,提升我县电子商务水平,县财政解决电商平台建设配套资金300万元。 
2. 对2017年底前入驻标准厂房的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前三年按定价分别奖补租金的60%、40%、20%。 
3.对经认定网上年交易额分别达到企业3000万元、个人300万元以上、确需租房经营、实际从事电子商务的,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办公用房和仓储库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对建设县级物流中心、交易平台、特色馆,经验收合格给予1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 
4.支持县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壮大。当协会吸收会员(会员必须有网上交易记录)突破50户、100户、500户时,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协会被省、市评为优秀协会,另行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二)运营业绩奖励 
1.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本县、具有示范效应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企业,年销售额(本县农产品)达到3000万元以上,注册收费会员企业30家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通过B2B(企业之间)或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1万元、2万元、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C2C(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按0.5万元、1万元、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以上所称“经营主体”指在衡山县注册并运营的企业和个人,或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在本地的电子商务企业。 
3.在第三方平台上建设线上线下结合的本县农副产品、食品、旅游产品营销运营电子商务平台,经县电子商务领导小组认定核准,年度网上宣传推广费用(不含押金)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宣传推广费用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引进和培训人才奖励 
1.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专业管理、技术人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在本县工作满1周年的,对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一本以上大学毕业生的,奖励0.2万元/名;引进高级工程师、硕士以上学位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奖励1万元/名。 
2.鼓励电子商务学院及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和农村劳动力的电子商务培训。凡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其培训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且在我县就业的,按照初级班(培训电子商务操作人员,时间不少于10天)300元/人、中级班(培训有电脑操作基础及培训后即开网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800元/人、高级班(培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高级技术、管理、营销、策划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四)电子商务进农村,开展电商扶贫奖励 
1.对于建设县级营运中心开展农产品上行及工业品下行,年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年度一次性奖励3万元(须具备后台运营、电子商务体验、产品展示功能等)。 
2.对于在乡(镇)、村设立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为当地贫困村、贫困户销售农产品,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引导通过电子商务实施精准扶贫,鼓励引领有一定文化功底、懂电脑的贫困户子女积极报名参加电子商务培训,县人社、商粮、扶贫部门主动为电商创业贫困户子女营造条件。对电商创业贫困户子女,县扶贫部门给予5万元以内的贷款创业贴息扶持,贴息标准按贫困农户金融产业扶贫贷款贴息同等对待,且对持续经营网点半年以上,且网销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册贫困户,年内给予1.5万元奖励。 
(五)仓储及物流配送奖励 
1.鼓励利用存量厂房建设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套平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为本县20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仓储服务的,经验收合格的,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专门为“工业产品下乡、农副产品进城”服务的物流配送企业,配送乡(镇)村级服务网点30个以上的,每年给予1.5万元奖励,50个村以上的,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期限2年。 
3.快递企业每年发出和收入快递件达10万单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并以10万单为基数,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加1万单奖励0.1万元。 
(六)创建品牌奖励 
1.开展“两化”融合示范。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建设,推动工业企业与软件提供商、信息服务提供商联合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力争每年培育扶持1-2家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对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2.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争创名牌产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3.鼓励产销一体化的本县农产品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及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1.5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对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税收优惠 
(一)在我县注册的小微企业,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文件精神,凡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的,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50%标准征收。 
(二)在我县注册的企业,发生研发费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8号)文件精神,按照75%、150%标准加计扣除。 
(三)根据企业所税法第7条规定,财政资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业不征收收入。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文件精神,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地支持 
(一)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及大型电子商务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投资需求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二)对积极通过电子商务开展本地产品销售的企业,网上实际交易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工业园区内安排一定面积的项目用地建设仓储库,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四、其他政策 
(一)国内外知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在实施对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扶持。 
(二)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电子商务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申请贷款时可优先获得我县“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等信用担保支持。 
(三)享受省、市及我县相关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 
五、附则 
(一)符合本扶持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向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二)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和复核后,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审批,再核拨至申报企业或个人。 
(三)扶持对象不重复享受同一内容的奖励政策。 
(四)本办法由衡山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与此前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 件: